【7.21暴動案】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官押後6月18日裁決
發布時間: 2021/04/28 15:03
最後更新: 2021/04/28 18:14
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事件,6名涉案被告否認暴動等6罪,控辯雙方今(28日)於區域法院完成結案陳詞,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,被告續准保釋候訊。控方指出,暴動的夥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本案控罪,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動手襲擊,但若在場鼓勵,亦屬夥同犯案。
6名被告為王志榮(55歲;運輸工人)、黃英傑(49歲;電工)、鄧懷琛(61歲;商人)、吳偉南(58歲;貨車司機)、鄧英斌(61歲;退休)及蔡立基(40歲;機械技工),他們否認暴動、有意圖傷害他人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等6罪。
案中第7被告鄧英斌的代表大律師指,不同意控方陳詞稱鄧與其他白衣人有交談,律師強調鄧與他們並非同伙,只是同時間進入案發現場,及同時間離開。第8被告蔡立基則不同意控方指蔡在月台指罵,認為蔡只是「指向」,而且片段可見蔡的表情是有笑容,其口部曾郁動,但片段錄不到聲音,蔡與其他白衣人是分開的,他只是路經該處。
次被告黃英傑的代表大律師則指,不認同黃有蓄意鼓勵其他人襲擊之說法,黃有加入指罵,但每次都是先有事發生。律師稱現場有人挑釁打架,但黃曾走開,其行為反映了其意圖,而且現場的人的共同目的為「保衛元朗」,但黃住天水圍,法官則反駁指,黃動作有挑釁性,而且現場有多個出口,質疑為何他不直接離開。
第6被告吳偉南的大律師則指,吳當時是自衛,而即使控方能證明吳打中頭戴橙色頭盔的男子,以及使用過分武力,亦不一定有串謀傷人。
控方強調,被告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,即使現場沒有暴力事件發生,只要證明被告威脅使用暴力即可。另外,暴動的夥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本案的暴動罪及有意圖傷人罪,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動手襲擊,但若在場鼓勵,亦屬夥同犯罪。
法官另外問及,現場哪一位證人曾提過有警員到場,以及證供顯示警員何時到達及何時離開?控方回應,警方於晚上11時15分由G出口進入,至凌晨12時由J出口離開。
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,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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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